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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公有土地定義解析

科目:土地法 * 土地法所稱的公有土地 不包括 下列那一項?  (A) 省有土地  (B) 直轄市有土地  (C) 縣有土地  (D) 鄉有土地  答案是: 省有土地 。   根據 土地法第 4 條 的規定,所稱的公有土地包括: 國有土地 直轄市有土地 縣(市)有土地 鄉(鎮、市)有之土地 在台灣現行法規中, 省 是政府的虛級化機關, 省有土地 已經在民國 87 年(1998 年)7 月 20 日修訂的《省縣自治法》及後續的《地方制度法》實施後, 全數改隸為國有 。因此,「省有土地」 不 屬於土地法第 4 條所列舉的公有土地類別。 (A) 省有土地 → 不屬於 土地法所稱的公有土地。 (B) 直轄市有土地 → 屬於公有土地。 (C) 縣有土地 → 屬於公有土地。 (D) 鄉有土地 → 屬於公有土地。 所以,答案是 (A) 。 💡 土地法第 4 條(公有土地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 國有土地 、 直轄市有土地 、 縣(市)有土地 或 鄉(鎮、市)有之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