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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推動師違失處分規定

這項規定主要見於 **「 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 」** 管理要點中。 正確答案確實是 3 次 。 相關法規邏輯解析 為了維護公務機關的信譽並保障住戶權益,主管機關對於推動師的行為有嚴格的監督機制: 違失行為: 包含假借政府名義、散發不實文宣、冒用公務機關名義進行洽訪,或是在執行業務時有恐嚇、脅迫等不當情事。 處分流程: 1. 若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會先予以**「書面警告」。 2. 這是一種累計制度,旨在給予推動師改善的機會。 3. 當累計達 3 次以上時,政府將採取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即「廢止其推動師認可證」**,且通常在一定年限內(如兩年)不得重新參加培訓。 常見的處罰基準摘要 違失情節 處理方式 初次或輕微違失 書面警告,要求限期改善。 累計達 3 次書面警告 廢止認可證 。 重大違規(如偽造文書、收受非法利益) 逕行廢止認可證,並可能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