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推動師違失處分規定
這項規定主要見於 **「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 管理要點中。
正確答案確實是 3 次。
相關法規邏輯解析
為了維護公務機關的信譽並保障住戶權益,主管機關對於推動師的行為有嚴格的監督機制:
違失行為: 包含假借政府名義、散發不實文宣、冒用公務機關名義進行洽訪,或是在執行業務時有恐嚇、脅迫等不當情事。
處分流程: 1. 若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會先予以**「書面警告」。
2. 這是一種累計制度,旨在給予推動師改善的機會。
3. 當累計達 3 次以上時,政府將採取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即「廢止其推動師認可證」**,且通常在一定年限內(如兩年)不得重新參加培訓。
常見的處罰基準摘要
| 違失情節 | 處理方式 |
| 初次或輕微違失 | 書面警告,要求限期改善。 |
| 累計達 3 次書面警告 | 廢止認可證。 |
| 重大違規(如偽造文書、收受非法利益) | 逕行廢止認可證,並可能移送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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