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推動師違失處分規定

這項規定主要見於 **「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 管理要點中。

正確答案確實是 3 次

相關法規邏輯解析

為了維護公務機關的信譽並保障住戶權益,主管機關對於推動師的行為有嚴格的監督機制:

  • 違失行為: 包含假借政府名義、散發不實文宣、冒用公務機關名義進行洽訪,或是在執行業務時有恐嚇、脅迫等不當情事。

  • 處分流程: 1. 若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會先予以**「書面警告」。

    2. 這是一種累計制度,旨在給予推動師改善的機會。

    3. 當累計達 3 次以上時,政府將採取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即「廢止其推動師認可證」**,且通常在一定年限內(如兩年)不得重新參加培訓。


常見的處罰基準摘要

違失情節處理方式
初次或輕微違失書面警告,要求限期改善。
累計達 3 次書面警告廢止認可證
重大違規(如偽造文書、收受非法利益)逕行廢止認可證,並可能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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