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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計畫應載明事項

在申請危老重建時,**「重建計畫」**是核心文件,其應載明的事項主要集中在建築規畫、權利範圍與獎勵申請。以下是相關事項的對比: 項目 是否屬於重建計畫應載明事項 說明 重建計畫範圍 是 必須明確標示重建的土地地號及範圍。 土地使用分區 是 需註明土地類別(如住三、商二等)以確定基本容積率。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是 包含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耐震設計、綠建築等獎勵計算。 估價報告書 否 估價報告通常出現在**「都市更新(都更)」 程序中,用於權利變換價值分配;而 危老重建**屬於協議合建,通常不強制要求在重建計畫中附上官方估價報告。 危老重建計畫常見載明內容 新建建築物之位置、高度、構造、用途。 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面積。 相關配置圖、平面圖(通常包含各層平面圖、立面圖)。 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如合法建物證明、耐震評估結果)。 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 主要法源為**《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簡稱危老條例施行細則)。以下是與您題目相關的條文對照: 1. 核心法規條款 根據 《危老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明確列出了重建計畫應載明的事項: 第 5 條: 前條第四款所定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重建計畫範圍 。 土地使用分區 。 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應取得之證明文件及協議書。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2. 為什麼「估價報告書」不在此列? 這是因為「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都更)」在法律程序上有本質的不同: 危老重建(依危老條例): 走的是「100% 同意」的 協議合建 模式。既然所有權人已經全部同意,其價值分配通常由住戶與建商私下協商決定,法律不強制要求檢附官方格式的「估價報告書」。 都市更新(依都更條例): 常涉及「多數決」強制作為,為了保障不同意戶的財產權,法律規定必須由專業估價師製作**「估價報告書」**,作為「權利變換」計算價值的依據。 3. 申請時必備的其他文件 如果您需要了解完整流程, 《危老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也規定了申請重建計畫時應檢附的書面文件: 申請書 。 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或危險建築物證明)。 全體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 (這是危老最重要的門...

危老重建 建造執照申請時程

  根據《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及相關作業程序,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 重建計畫核准後 180 天 詳細說明與注意事項 在危老重建的流程中,時間限制是非常關鍵的法律規定: 申請期限: 新建建築物之建造執照,應於「重建計畫」核准之次日起 180 日內 提出申請。 展延規定: 如果因故無法在 180 日內備齊資料申請,可以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限以 180 日 為限,且只能展延一次。 失效後果: 若逾期未申請建造執照,原核准的「重建計畫」將會 失其效力 ,這可能導致原本爭取到的容積獎勵失效。 為什麼是 180 天?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速」重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容積獎勵(重建計畫核准)後卻長期不開發,佔用獎勵額度或影響都市更新的進度。 ------ 這項規定明確記載於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 當中。 具體條文如下: 法源依據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自 核准重建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 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一百八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關鍵要點解析 這條法規對於想要辦理危老重建的人來說非常重要,主要有三個重點: 起算日 :是從重建計畫「核准之次日」開始計算。 時限 :標準期限是 180 天 。 延期機制 : 如果這 180 天內趕不出來(例如建築設計圖微調、相關技師簽證延遲等),可以向政府申請延期。 延期天數 :同樣是 180 天 。 次數限制 : 僅限一次 。 為什麼這條法規很重要? 如果超過了這「180+180」天(共約一年的時間)都還沒去掛件申請建照,原本辛苦跑流程拿到的 危老重建計畫核准函就會自動失效 。 這意味著: 原本爭取到的 容積獎勵 可能會沒了。 必須重新跑一遍重建計畫申請流程(包含重新取得所有權人同意),這在實務上往往會衍生更多地主間的爭議或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