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容積率與道路寬度限制

這是一個關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非常經典的「容積率受限」問題。

這題的答案之所以是 400%,而非第四種商業區(商四)法定的 800%,關鍵在於臺北市對於臨接道路寬度容積率之間的限制規定。

為什麼是 400% 而不是 800%?

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中,雖然「商四」的法定容積率上限是 800%,但為了避免狹窄巷弄內蓋出摩天大樓,影響交通、日照與防災,臺北市另有**「臨接道路寬度限制容積」**的規定:

  1. 法定上限: 第四種商業區(商四)的基準容積率確實為 800%

  2. 道路寬度限制: 根據規定,商業區建築基地的容積率,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面臨最寬道路寬度(公尺)乘以 50%

  3. 計算公式:

    8 公尺(路寬)x 50 = 400%

重點歸納

  • 如果該基地面臨的是 16 公尺 以上的道路,計算結果為 16 x 50 = 800%,這時才能用滿商四的 800% 容積。

  • 因為本題道路僅 8 公尺,計算出的 400% 低於法定的 800%,因此必須依照較嚴格的 400% 來執行。

小提醒: 這種「路寬限制」在臺北市的商業區(商三、商四)與住宅區都有類似的計算機制,是建築執照審查時非常關鍵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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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百分之三 百者,以百分之三百計。

商業區種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

百分之五十五

百分之三百六十

第二種

百分之六十五

百分之六百三十

第三種

百分之六十五

百分之五百六十

第四種

百分之七十五

百分之八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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