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年限

根據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7 條 以及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8 條 的相關規定,這項優惠的具體內容如下:

房屋稅優惠說明

  • 基本優惠: 重建後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

  • 延長優惠: 若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在上述 2 年期間內未移轉所有權(繼續持有),則可以申請延長減半徵收期間。

  • 上限限制: 延長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合併原本的 2 年,總計減半徵收期間最高以 12 年為限(即額外再延長最多 10 年)。


相關條件彙整

項目內容說明
對象限制必須為自然人(法人、公司不適用此延長規定)。
持有狀態重建後持續持有,未進行買賣、贈與等移轉行為。
優惠時限原 2 年 + 延長最多 10 年 = 最長 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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