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獎勵保證金規定解析
危老重建容積獎勵:保證金繳納規範與法規解析
在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獎勵時,起造人是否需繳納保證金,係依據項目性質是否涉及「事後履約標章」而定。
以下針對保證金繳納之法規邏輯及項目差異進行完整說明:
一、 核心法規依據:第 11 條 之範疇
根據本辦法 第 11 條 規定,僅有申請 第六條 至 第九條 獎勵者,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與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並繳納保證金。其餘條文項目則不在繳納範圍內。
二、 項目對照:需繳納保證金項目
下列獎勵項目因涉及「完工後始能取得」之相關標章或性能評估,為確保起造人確實依計畫執行,依法必須先行繳納保證金:
耐震設計獎勵(第 6 條): 需取得耐震標章或性能評估。
綠建築獎勵(第 7 條): 需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智慧建築獎勵(第 8 條): 需取得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
無障礙設計獎勵(第 9 條): 需取得無障礙住宅標章或通過評估。
控管機制: 上述項目之保證金,須於領得標章或評估後方可申請無息退還;若逾期(領取使照後 2 年內)未取得,保證金將繳入市庫。
三、 項目解析:不需繳納保證金項目
「協助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 為法規明定不需要繳納保證金之項目,其法律與實務理由如下:
1. 法規歸類(第 10 條):
本獎勵規範於本辦法 第 10 條。由於第 11 條之繳納名單僅列舉第 6 至第 9 條,基於法律明文規定,第 10 條項目被排除在保證金制度外。
2. 履約機制(即時履行):
根據第 10 條第 2 項,申請該項獎勵有嚴格的先決條件:
核發使用執照前 必須完成土地改良物、租約等法律關係清理。
核發使用執照前 必須開闢完成,並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公有。
由於政府在核發使照當下已實質取得開闢完成之土地產權,履行義務已於領照前完成,故無事後違約風險,自然不需保證金。
四、 結論
在危老獎勵申請實務中,判斷標準如下表所示:
| 獎勵項目 | 條文依據 | 是否繳交保證金 | 判定理由 |
| 協助開闢公共設施 | 第 10 條 | 不需繳交 | 第 11 條未列入;且領照前須完成移轉。 |
| 耐震設計 | 第 6 條 | 需繳交 | 屬第 11 條列管,完工後需取得標章。 |
| 智慧建築 | 第 8 條 | 需繳交 | 屬第 11 條列管,完工後需取得標章。 |
| 無障礙設計 | 第 9 條 | 需繳交 | 屬第 11 條列管,完工後需取得標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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