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溝通與口頭溝通辨析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12月 26, 2025 為什麼它不屬於書面溝通?書面溝通(Written Communication)的核心在於透過文字、符號或圖表來傳遞訊息。以下是各選項的分類:公告、郵寄(信件)、E-mail:這些方式都是利用文字進行記錄與傳達,訊息可以被保存、反覆閱讀,屬於典型的書面溝通。用 Line 的語音電話:這屬於口頭溝通(Oral Communication)。雖然 Line 是一個社群軟體,但「語音電話」是透過聲音進行即時互動,性質與面對面交談或撥打一般電話相同。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臺北市容積率與道路寬度限制 12月 26, 2025 這是一個關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非常經典的「容積率受限」問題。 這題的答案之所以是 400% ,而非第四種商業區(商四)法定的 800% ,關鍵在於臺北市對於 臨接道路寬度 與 容積率 之間的限制規定。 為什麼是 400% 而不是 800%? 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中,雖然「商四」的法定容積率上限是 800%,但為了避免狹窄巷弄內蓋出摩天大樓,影響交通、日照與防災,臺北市另有**「臨接道路寬度限制容積」**的規定: 法定上限: 第四種商業區(商四)的基準容積率確實為 800% 。 道路寬度限制: 根據規定,商業區建築基地的容積率,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面臨最寬道路寬度(公尺)乘以 50% 。 計算公式: 8 公尺(路寬)x 50 = 400% 重點歸納 如果該基地面臨的是 16 公尺 以上的道路,計算結果為 16 x 50 = 800% ,這時才能用滿商四的 800% 容積。 因為本題道路僅 8 公尺 ,計算出的 400% 低於法定的 800%,因此必須依照較嚴格的 400% 來執行。 小提醒: 這種「路寬限制」在臺北市的商業區(商三、商四)與住宅區都有類似的計算機制,是建築執照審查時非常關鍵的門檻。 ------ 第 25 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百分之三 百者,以百分之三百計。 商業區種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 百分之五十五 百分之三百六十 第二種 百分之六十五 百分之六百三十 第三種 百分之六十五 ... 閱讀完整內容
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年限 12月 20, 2025 根據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7 條 以及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8 條 的相關規定,這項優惠的具體內容如下: 房屋稅優惠說明 基本優惠: 重建後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 。 延長優惠: 若所有權人為 自然人 ,且在上述 2 年期間內未移轉所有權(繼續持有),則可以申請延長減半徵收期間。 上限限制: 延長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合併原本的 2 年,總計減半徵收期間 最高以 12 年為限 (即額外再延長最多 10 年 )。 相關條件彙整 項目 內容說明 對象限制 必須為 自然人 (法人、公司不適用此延長規定)。 持有狀態 重建後持續持有,未進行買賣、贈與等移轉行為。 優惠時限 原 2 年 + 延長最多 10 年 = 最長 12 年 。 閱讀完整內容
土地法公有土地定義解析 11月 09, 2025 科目:土地法 * 土地法所稱的公有土地 不包括 下列那一項? (A) 省有土地 (B) 直轄市有土地 (C) 縣有土地 (D) 鄉有土地 答案是: 省有土地 。 根據 土地法第 4 條 的規定,所稱的公有土地包括: 國有土地 直轄市有土地 縣(市)有土地 鄉(鎮、市)有之土地 在台灣現行法規中, 省 是政府的虛級化機關, 省有土地 已經在民國 87 年(1998 年)7 月 20 日修訂的《省縣自治法》及後續的《地方制度法》實施後, 全數改隸為國有 。因此,「省有土地」 不 屬於土地法第 4 條所列舉的公有土地類別。 (A) 省有土地 → 不屬於 土地法所稱的公有土地。 (B) 直轄市有土地 → 屬於公有土地。 (C) 縣有土地 → 屬於公有土地。 (D) 鄉有土地 → 屬於公有土地。 所以,答案是 (A) 。 💡 土地法第 4 條(公有土地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 國有土地 、 直轄市有土地 、 縣(市)有土地 或 鄉(鎮、市)有之土地 。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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