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重建評估不實罰則
題目解析:結構安全評估不實之罰則
針對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若有簽證不實或出具不實報告書之行為,法律規定的罰鍰金額如下:
正確選項: 100 〜 500 萬
法規依據: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11 條
詳細說明
根據法規內容,政府為了維護建築物重建評估的公正性與安全性,設定了極高額度的罰鍰,以防堵舞弊:
處罰金額: 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法規條文(第 11 條):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關聯規範(第 3 條第 5 項): 該項規定評估機構及人員應遵循之誠實義務:「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
為什麼罰則這麼重?
由於危老重建涉及政府的容積獎勵、稅捐減免以及最重要的人身安全,若評估報告造假(例如將安全的建築評定為危險,以騙取獎勵),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因此,該條例第 11 條設定了 100 萬至 500 萬的高額罰鍰,這也是該條例中唯一的罰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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