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停車空間代金規定
根據**《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 2 條的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設置,因基地條件限制,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會同相關機關勘查認定,符合特定條件者,得申請繳納代金。
關於您提到的基地規模限制,完整規定如下:
申請繳納代金之基地條件
依據該法規第 2 條第 1 款,適用繳納代金的條件之一為:
基地面積: 350 平方公尺以下。
尺寸限制: 基地的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 18 公尺。
註: 必須「同時」滿足面積與邊長限制,或者屬於其他特定條件(如古蹟保存、地形特殊等),才能適用以代金替代設置停車空間。
法規重點補充
除了上述的小型基地外,還有幾種常見情況也可以申請繳納代金:
坡道限制: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坡道,但因基地情況導致無法設置者。
數量零星: 應設置之停車位在 5 輛以下者。
特殊區位: 位於都市計畫劃定之行人徒步區,或車輛禁止通行之巷道。
這項條例的設計初衷是為了活化小型土地的開發,避免因法規硬性要求設置停車場,導致小型基地因空間不足而無法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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