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商業區臨路騎樓規定
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相關規定,正確答案是:
* 8 公尺以上
詳細規定說明
根據該自治條例第 87 條(或相關建築發展規定),針對商業區的建築基地有以下具體要求:
適用條件: 凡是位於商業區,且建築基地面臨寬度達 8 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置要求: 建築物臨道路側應留設 3.64 公尺寬之騎樓或退縮無遮簷人行道。
目的: 主要是為了確保商業活動頻繁區域的行人空間連續性,並提供遮陽避雨的功能。
重點歸納表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適用區域 | 商業區 |
| 面臨道路寬度 | 8 公尺(含)以上 |
| 應留設空間 | 騎樓 或 退縮無遮簷人行道 |
| 法定寬度 | 原則上為 3.64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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