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商業區臨路騎樓規定

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相關規定,正確答案是:

* 8 公尺以上


詳細規定說明

根據該自治條例第 87 條(或相關建築發展規定),針對商業區的建築基地有以下具體要求:

  • 適用條件: 凡是位於商業區,且建築基地面臨寬度達 8 公尺以上之道路。

  • 設置要求: 建築物臨道路側應留設 3.64 公尺寬之騎樓退縮無遮簷人行道

  • 目的: 主要是為了確保商業活動頻繁區域的行人空間連續性,並提供遮陽避雨的功能。

重點歸納表

項目規定內容
適用區域商業區
面臨道路寬度8 公尺(含)以上
應留設空間騎樓 或 退縮無遮簷人行道
法定寬度原則上為 3.64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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