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期限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正確的寄發通知期限為 10 日。
根據台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的規定,相關程序如下:
1. 法定通知期限
一般會議: 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 10 日 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緊急情事: 若有急迫計畫須召開臨時會議,經公告並於信箱投遞通知後,期限可縮短為 2 日。
2. 相關規範重點摘要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通知對象 |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
| 通知方式 | 書面通知(實務上常輔以公告欄張貼)。 |
| 會議種類 |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一次)或臨時會議。 |
| 計算方式 | 採「始日不算末日算」,即寄發通知當天不計,需足足預留 10 天。 |
3. 注意事項
如果社區的**「規約」**有特別約定更長的通知期限(例如規定要 15 日前通知),則應從其規約規定。但若規約規定短於 10 日(除緊急情況外),則仍應以法律規定的 10 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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