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容積率與道路寬度限制
在臺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容積率並非僅由「分區名稱」決定,而是受到**「面臨道路寬度」**的實質制約。以下以「住三之二」為例說明。
一、 法規法源
基準分區: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
加編分區(進階):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
限縮條款: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及第 11 條。
二、 住三之二容積率的「階梯式」判定邏輯
當一個基地的法定分區為「住三之二」時,其最終容積率需視其面臨最寬道路之寬度 (W) 而定:
| 道路寬度 (W) | 適用容積率 | 法律依據與邏輯 |
| W < 16 公尺 | 225% | 依第 10 條第 3 項,直接降回「第三種住宅區」之基準。 |
| 16 < W < 30 公尺 | 225% | (本題情境) 雖超過 16 公尺,但未達第 10 條第 2 項「住三之二」所需的 30 公尺門檻,故仍適用基準值。 |
| W > 30 公尺 | 400% | 滿足第 10 條第 2 項之優厚條件,可完全發揮「住三之二」之強度。 |
三、 關鍵公式驗證 (補充參考)
除了上述第 10 條的門檻外,還必須通過第 11 條的**「道路寬度倍數」**檢驗:
住宅區公式: W x 12.5
本題計算: 20 公尺 (道路寬度) x 12.5 = 250%
結論: 即使不考慮第 10 條的門檻,光看道路寬度限制,該基地的容積率上限也僅為 250%。在選項(225%、300%、360%、400%)中,僅有 225% 未超過此上限且符合法定基準。
四、 快速判斷口訣
「住三之二看路寬:三十米才給四百,不到三十退回原點(225%)。」
五、 實務提醒
在實務開發中,若基地透過「都市更新」或「容積移轉」等獎勵方式,容積率雖然可能突破上述限制,但其**「基準容積」**(Base FAR)的起算點,仍必須嚴格遵循上述道路寬度的判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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