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自由原則的錯誤選項

在契約自由原則中,錯誤的選項是:「契約可以違反善良風俗」

以下為您整理契約自由原則的核心內容與限制:

1. 契約自由原則的四大內涵

契約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是私法自治的核心,主要包含以下四個面向:

  • 締結自由: 個人有權決定是否要與他人成立契約關係。

  • 相對人選擇自由: 個人可以自由決定要跟誰訂約(例如:我想把房子賣給 A 而不是 B)。

  • 內容自由: 雙方可以自行商議契約的條款與權利義務(只要不違法)。

  • 方式自由: 契約不一定要書面,口頭約定或行為表現(如:去超商買水)也可以成立。


2. 為什麼「違反善良風俗」是錯誤的?

雖然法律賦予我們高度的自由,但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法律設有**「強制規定」「公序良俗」**的底線。

根據台灣《民法第 72 條 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因此,即便雙方心甘情願簽署,只要內容涉及違法(如:毒品買賣)或違反社會倫理(如:人口買賣、賭債),該契約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3. 快速對照表

項目是否符合契約自由備註
決定是否訂約締結自由
挑選合作對象相對人選擇自由
自定契約條款內容自由
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契約無效
違反善良風俗公序良俗限制(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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