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次數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第 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年至少應召開:

一次


重點解析

  • 法律依據: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 會議類型:

    • 定期會議: 每年固定召開一次,通常用於選任管理委員、審核年度收支及討論社區重大修繕。

    • 臨時會議: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必要,或經 1/5 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時,得隨時召開。

  • 召集人: 通常由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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