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次數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第 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年至少應召開:
一次
重點解析
法律依據: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會議類型:
定期會議: 每年固定召開一次,通常用於選任管理委員、審核年度收支及討論社區重大修繕。
臨時會議: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必要,或經 1/5 以上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時,得隨時召開。
召集人: 通常由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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