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條例海砂屋容積獎勵上限
針對「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海砂屋(高氯離子建築物)」申請危老重建的容積獎勵說明
一、 法規適用依據
母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 條。
子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 條。
二、 資格認定(身分確認)
海砂屋若經鑑定並由建築主管機關(如各縣市政府工務局、都發局)依法通知「限期拆除重建」,即符合本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者。」
三、 核心答案:容積獎勵額度
依據本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符合上述身分之建築基地,其獎勵額度如下:
| 適用對象 | 獎勵項目 | 獎勵額度上限 |
| 限期拆除之海砂屋 |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獎勵 | 基準容積 10% |
四、 為什麼是 10%?(實務深度解析)
在危老獎勵制度中,容積獎勵是採「累計制」,但單項皆有上限。針對結構安全部分,通常分為兩類:
耐震評估類: 需經過初步或詳細評估,依據危險程度給予 2%、6% 或 8% 的獎勵。
強制拆除類(即本案): 由於海砂屋已被官方認定有立即危險,屬於最優先處理對象,因此直接給予該項目的最高級別 10% 獎勵,不須再另外進行耐震評估分級。
五、 注意事項:總上限限制
雖然本項獎勵為 10%,但在申請危老重建時仍須注意整體上限:
總獎勵上限: 各項獎勵(含時程、規模、耐震、綠建築、智慧建築等)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 30%。
時程及規模獎勵: 此部分為額外計算(目前時程獎勵正逐年遞減),且與上述 30% 合計後,總上限不得超過 40%。
總結
針對問題,經通知限期拆除之海砂屋,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時,該項目的容積獎勵額度上限確定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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