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條例重建排除項目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第 3 條規定,申請重建的建築物必須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非屬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建築物

原因在於,具有文化歷史價值的建築(如古蹟、歷史建築)通常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保護,其核心精神是「保存」而非「拆除重建」。


「危老條例」適用的三種主要對象

若要申請危老重建,建築物必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類型具體定義
危險建築物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經評估有危險之虞應立即停止使用。
老舊建築物(無電梯)屋齡 30 年以上,耐震評估結果未達一定標準,且無電梯。
老舊建築物(有電梯)屋齡 30 年以上,耐震評估結果未達一定標準,經評估修復不具效益者。

申請的基本門檻

  1. 都市計畫內:必須位於都市計畫區的土地(非都市土地不適用)。

  2. 合法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或符合合法房屋認定基準。

  3. 全體同意:必須取得重建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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