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關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非常經典的「容積率受限」問題。 這題的答案之所以是 400% ,而非第四種商業區(商四)法定的 800% ,關鍵在於臺北市對於 臨接道路寬度 與 容積率 之間的限制規定。 為什麼是 400% 而不是 800%? 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中,雖然「商四」的法定容積率上限是 800%,但為了避免狹窄巷弄內蓋出摩天大樓,影響交通、日照與防災,臺北市另有**「臨接道路寬度限制容積」**的規定: 法定上限: 第四種商業區(商四)的基準容積率確實為 800% 。 道路寬度限制: 根據規定,商業區建築基地的容積率,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面臨最寬道路寬度(公尺)乘以 50% 。 計算公式: 8 公尺(路寬)x 50 = 400% 重點歸納 如果該基地面臨的是 16 公尺 以上的道路,計算結果為 16 x 50 = 800% ,這時才能用滿商四的 800% 容積。 因為本題道路僅 8 公尺 ,計算出的 400% 低於法定的 800%,因此必須依照較嚴格的 400% 來執行。 小提醒: 這種「路寬限制」在臺北市的商業區(商三、商四)與住宅區都有類似的計算機制,是建築執照審查時非常關鍵的門檻。 ------ 第 25 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百分之三 百者,以百分之三百計。 商業區種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 百分之五十五 百分之三百六十 第二種 百分之六十五 百分之六百三十 第三種 百分之六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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