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騎樓人行道寬度規定
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及相關細則規定,正確答案為 3.64 公尺。
以下是相關規定的重點整理,幫助您理解這個數字的由來:
1. 法定寬度標準
在臺北市的都市計畫規範中,凡是依法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無遮簷人行道的地方,其寬度標準通常設定為 3.64 公尺(這相當於舊制台制單位的 12 台尺)。
2. 設置目的
行人空間: 確保市區街道有足夠且連貫的行人通行空間,避免人車爭道。
遮陽避雨: 騎樓提供市民在多雨或炎熱氣候下的舒適步行環境。
防災緩衝: 退縮空間可作為火災發生時的避難與救災緩衝帶。
3. 注意事項
雖然 3.64 公尺 是最常見的標準值,但在某些特定的都市計畫案或特定路段(例如部分大直重劃區、信義計畫區等),可能會有更寬的退縮要求(如 4 公尺、5 公尺或 6 公尺不等)。但在一般法規選擇題中,若無特別註明路段,皆以 3.64 公尺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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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條
建築基地臨接市政府公告指定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之道路者,該臨道路
側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點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計入
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但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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