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重建建築物屋齡規定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3 條規定,申請危老重建的建築物必須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非屬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危險建築物
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如海砂屋、震損屋)。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為「未達最低等級」(即初評為丙級或 R 值 > 45 分)。
2. 老舊建築物(需符合屋齡規定)
若不屬於上述立即危險的建物,則需滿足以下屋齡與耐震評估標準:
屋齡 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評估,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詳細評估補強成本超過重建成本 1/2)。
屋齡 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評估,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昇降設備(無電梯)。
快速對照表
| 類別 | 適用條件 |
| 危險建物 |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 |
| 老舊建物 | 屋齡 30 年以上、無電梯,且耐震評估未達標 |
| 老舊建物 | 屋齡 30 年以上、有電梯,且補強不具效益 |
補充: 雖然在《都市更新條例》中,「整建或維護」的年限可能是 20 年,但針對「拆除重建」的危老條例,法定門檻明確規定為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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