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重建融資銀行法限制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10-1 條 以及金管會的解釋令,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推動危老重建政策,提供相關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所需資金的放款,可排除在「銀行法 第 72-2 條」的 30% 限額控管之外。

為什麼是「銀行法 72-2 條」?

  • 法律背景: 銀行法第 72-2 條被稱為「不動產放款天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的 30%

  • 排除原因: 為了加速都市更新與老舊建築重建,政府特別規定「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的放款不受此限,以確保銀行有足夠的額度提供重建資金,不因該條文的「天花板」而導致融資中斷。

  • 放款對象: 包含所有權人、起造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公司,只要是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重建計畫所需資金,皆適用此排除條款。


相關法規對照表

項目銀行法 72-2 條土地法 34-1 條
主要內容限制銀行不動產放款總額比例(上限 30%)。規範共有財產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與危老的關係依法排除限制,增加重建資金流動性。重建計畫通常需全體同意(危老)或多數決(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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