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建築容積獎勵額度解析
根據法條的對應關係,您可以參考下表整理:
| 適用對象(危老條例第 3 條) | 獎勵額度(容積獎勵辦法第 4 條) |
| 第一款: 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者。 | 基準容積 10% |
| 第二款: 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者。 | 基準容積 8% |
| 第三款: 屋齡 30 年以上,耐震未達標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電梯)者。 | 基準容積 6% |
為什麼是 6%?
這類建築物雖然屋齡較高且缺乏電梯(或耐震不足),但其危險急迫性通常較第一款(海砂屋或震損屋)或第二款(結構堪慮)低,因此在法規設計上給予 6% 的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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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3 條 第 1 項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4 條 第 1 項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三、第三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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