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構造中建築物變更起造人

根據 《契稅條例》 第 12 條第 2 項的規定,這是一個關於「構造中建築物變更起造人名義」的法律細節。

法律規定解析

法律的原意是為了防止透過「更換起造人」來規避契稅。當建築物還沒蓋好,就先把建造執照上的起造人改成買方,等到蓋好領取使用執照時,名義上看起來像是買方自己蓋的,但實際上本質仍屬於產權移轉

根據規定,以下三種情形若是以承受人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必須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1. 買賣

  2. 交換

  3. 贈與


答案與說明

在列出的選項中,「分割」 非屬此類情形。

  • 為什麼「分割」不在內? 「分割」通常是指共有物的處分,性質上與買賣、贈與這種具備「取得他人產權」性質的交易有所不同。在契稅條例第 12 條的防弊條款中,僅針對買賣、交換、贈與這三種最常見的轉讓行為進行規範。

法規小辭典:契稅條例 第 12 條 第 2 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臺北市容積率與道路寬度限制

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年限

土地法公有土地定義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