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文字與號碼不符
根據 《民法》第 4 條 之規定,正確答案是:文字。
當法律文件或契約中的金額、數量同時以「文字」(如:伍萬元)與「號碼」(如:50,000)表示,且兩者不一致時,法律的處理原則如下:
1. 優先決定「當事人之原意」
法院會先試圖透過契約脈絡、交易習慣或其他證據,來判定當事人當時真正的意思是什麼。
2. 若無法判定原意,則以「文字」為準
如果法院查不出來哪一個才是正確的,法律規定應以文字為準。這是因為文字書寫通常較為慎重,筆誤的可能性相對號碼(容易多寫或少寫一個 0)較低。
補充知識:如果都是文字或都是號碼怎麼辦?
根據 《民法》第 5 條,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原則又會不同:
全是文字但不一致,或全是號碼但不一致。
法院仍無法決定當事人原意時。
結論: 應以最低額為準。
法律條文摘要:
民法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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