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規定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這題的錯誤選項是:

「管理負責人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二次」


💡 詳解與法規分析

我們可以透過下表快速釐清管理負責人的法律身分與相關規範:

項目規定內容法條依據
定義與產生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第 29 條第 1 項
預設負責人起造人(通常是建商)在成立管委會前,依法為管理負責人。第 28 條第 3 項
互推召集人未組成管委會且未推選負責人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擔任。第 29 條第 6 項
任期限制法律並無明文限制管理負責人之連任次數。(無此規範)

🔍 為什麼「連任二次」是錯的?

  1. 管委會委員才有連任限制: 根據法規,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其任期屆滿得連任一次(但若規約有特別約定且經通過,有些職位可不受限,但原則上法律有明確提到「連任一次」的基準)。

  2. 管理負責人身分特殊: 管理負責人通常是在社區規模較小、或是尚未進入正式組織運作時的臨時或過渡性角色,法律並沒有比照管理委員對其連任次數做出「連選得連任二次」的限制。

小撇步: 考試或實務上常會把「管理委員」的連任規定套在「管理負責人」身上來混淆視聽,要特別注意這兩者身分的差異。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臺北市容積率與道路寬度限制

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年限

土地法公有土地定義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