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規定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這題的錯誤選項是:
「管理負責人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二次」
💡 詳解與法規分析
我們可以透過下表快速釐清管理負責人的法律身分與相關規範: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法條依據 |
| 定義與產生 |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 第 29 條第 1 項 |
| 預設負責人 | 起造人(通常是建商)在成立管委會前,依法為管理負責人。 | 第 28 條第 3 項 |
| 互推召集人 | 未組成管委會且未推選負責人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擔任。 | 第 29 條第 6 項 |
| 任期限制 | 法律並無明文限制管理負責人之連任次數。 | (無此規範) |
🔍 為什麼「連任二次」是錯的?
管委會委員才有連任限制: 根據法規,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其任期屆滿得連任一次(但若規約有特別約定且經通過,有些職位可不受限,但原則上法律有明確提到「連任一次」的基準)。
管理負責人身分特殊: 管理負責人通常是在社區規模較小、或是尚未進入正式組織運作時的臨時或過渡性角色,法律並沒有比照管理委員對其連任次數做出「連選得連任二次」的限制。
小撇步: 考試或實務上常會把「管理委員」的連任規定套在「管理負責人」身上來混淆視聽,要特別注意這兩者身分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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