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之人同意權範圍
根據我國 民法第 15-2 條 之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雖然仍保有行為能力,但針對涉及重要財產處分或權利變動的行為,必須經由輔助人同意。
在你列出的選項中,答案是:不動產買賣。
以下為詳細解析,幫助你理解法律背後的邏輯:
為什麼是「不動產買賣」?
依據法律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進行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不動產、重要動產之處分: 不動產價值高,且買賣程序複雜,屬於法律重點保護範圍。
為訴訟行為: 涉及法律權益爭取或負擔。
為借貸、保證、贈與、信託行為: 這些行為通常會大幅改變個人的財產結構。
遺產分割、拋棄繼承: 影響重大財產分配。
其他選項為何不需要同意?
| 選項 | 法律觀點 | 結論 |
| 受贈房屋 | 法律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例如白拿一棟房)不需同意。 | 不需要 |
| 購買食物 | 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受輔助人可自主決定。 | 不需要 |
| 宴請親友 | 依其身份、地位及生活程度,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開銷。 | 不需要 |
簡單來說,法律的精神是:日常小事自己做主,重大資產請人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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