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之人同意權範圍

根據我國 民法第 15-2 條 之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雖然仍保有行為能力,但針對涉及重要財產處分或權利變動的行為,必須經由輔助人同意。

在你列出的選項中,答案是:不動產買賣

以下為詳細解析,幫助你理解法律背後的邏輯:


為什麼是「不動產買賣」?

依據法律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進行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 不動產、重要動產之處分: 不動產價值高,且買賣程序複雜,屬於法律重點保護範圍。

  • 為訴訟行為: 涉及法律權益爭取或負擔。

  • 為借貸、保證、贈與、信託行為: 這些行為通常會大幅改變個人的財產結構。

  • 遺產分割、拋棄繼承: 影響重大財產分配。


其他選項為何不需要同意?

選項法律觀點結論
受贈房屋法律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例如白拿一棟房)不需同意。不需要
購買食物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受輔助人可自主決定。不需要
宴請親友依其身份、地位及生活程度,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開銷。不需要

簡單來說,法律的精神是:日常小事自己做主,重大資產請人把關。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臺北市容積率與道路寬度限制

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年限

土地法公有土地定義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