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創設之物權解析
根據《民法》第 757 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這就是所謂的**「物權法定主義」**。
在列出的選項中,正確答案是:耕作權。
以下是詳細的解析與各項物權的法律依據:
1. 耕作權(土地法創設)
法律依據: 《土地法》第 133 條。
性質: 這是由《土地法》所特別創設的物權。承墾人自領得耕作權證書之日起,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這與民法中的一般權利性質不同,屬於特別法上的物權。
2. 其他選項解析(民法規範)
其餘三項皆屬於《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物權:
典權: 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民法》第 911 條)。
永佃權: 注意: 雖然過去民法有永佃權,但在 2010 年物權編修正後,已廢除永佃權(改設為農育權),僅保留舊有已登記之永佃權。
農育權: 2010 年物權編修法時新增。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畜牧、養殖或森林而為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 850-1 條)。
物權來源對照表
| 物權種類 | 主要法律依據 | 備註 |
| 耕作權 | 土地法 | 具備特定開發目的之物權 |
| 典權 | 民法 | 具備擔保與使用收益性質 |
| 農育權 | 民法 | 整合過去永佃權與耕作之需求 |
| 永佃權 | 民法(舊) | 現行法已不再新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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