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申報登錄義務人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時,應辦理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即實價登錄)。
正確答案為:由買賣案件之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報。
相關法規重點解析
申報義務人: 根據現行法規(實價登錄 2.0 改革後),買賣雙方(權利人與義務人)必須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地政事務所申報。
申報時點: 早期規定是在登記完畢後 30 日內申報,但目前已改為在辦理移轉登記時併同申報,以提高資訊的即時性。
違規罰則: 若未共同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如成交價格不實),將對權利人及義務人處以罰鍰,並限期申報或改正。
補充說明: 如果是透過經紀業(房仲)成交的「租賃」案件,申報人則為房仲業者;若是「預售屋」買賣,申報人則為銷售預售屋者(通常為建設公司或代銷業者)。但在一般的「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中,申報責任回歸到買賣雙方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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