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設定契稅納稅義務人
在設定典權時,契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典權人」。
根據台灣 《契稅條例》 第 7 條的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契約種類有所不同:
契稅納稅義務人對照表
| 契約種類 | 納稅義務人 | 說明 |
| 買賣 | 買受人 | 買方負擔 |
| 典權 | 典權人 | 取得典權的人(支付典價者) |
| 交換 | 交換人 | 各就承受部分課徵 |
| 贈與 | 受贈人 | 接受贈與的人 |
| 分割 | 分割人 | 取得分割財產的人 |
| 占有 | 占有人 | 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 |
💡 簡單記法
契稅的邏輯通常是**「誰取得權利,誰就交稅」**。
典權: 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進行使用及收益的權利。
典權人: 也就是出錢「當」下這份權利的人,因此由他負責繳納契稅。
出典人: 則是提供財產出來「當」的人(原所有權人),他領取了典價,不需繳契稅。
需要注意的是,典權契稅的稅率為其契價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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