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設定契稅納稅義務人

在設定典權時,契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典權人」

根據台灣 《契稅條例》 第 7 條的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契約種類有所不同:

契稅納稅義務人對照表

契約種類納稅義務人說明
買賣買受人買方負擔
典權典權人取得典權的人(支付典價者)
交換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課徵
贈與受贈人接受贈與的人
分割分割人取得分割財產的人
占有占有人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

💡 簡單記法

契稅的邏輯通常是**「誰取得權利,誰就交稅」**。

  • 典權: 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進行使用及收益的權利。

  • 典權人: 也就是出錢「當」下這份權利的人,因此由他負責繳納契稅。

  • 出典人: 則是提供財產出來「當」的人(原所有權人),他領取了典價,不需繳契稅。

需要注意的是,典權契稅的稅率為其契價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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