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委員資格解析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這題的正確答案(即敘述錯誤的選項)是:

「僅能選任所有權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 為什麼這個選項是錯的?

關鍵在於**「住戶」「區分所有權人」**的定義不同:

  • 法律規定: 根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第 8 款及 第 29 條 第 2 項,管理委員是從「住戶」中選任。

  • 住戶的定義: 指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 結論: 管理委員不一定要是「屋主」(所有權人),**房客(承租人)**只要經過選任程序,同樣可以擔任管理委員。


📝 其他選項正確原因分析

選項敘述符合條文說明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第 3 條第 9 款管委會的主要職責就是落實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屋主)會議的決定。
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第 3 條第 9 款包含公共設施的修繕、環境衛生的維護等實務行政工作。
得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第 29 條第 2 項條文明定由「住戶」中選任委員,並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

⚠️ 特別提醒

雖然法律允許非所有權人的住戶擔任委員,但**「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監察人」**等特定職位,在某些社區的「規約」中可能會額外限制必須由所有權人擔任。不過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母法而言,基本門檻是「住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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