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定義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4 款之規定,正確答案是: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觀念解析

為了讓你更好理解,我們可以用簡單的「排除法」來記憶這個法律定義:

  • 專有部分:是你家大門進去後的私人空間(客廳、臥室等),領有權狀且具獨立性。

  • 共用部分:簡單來說,就是**「除了你家(專有部分)以外的地方」**。這包括了:

    1. 結構主體:如支柱、承重牆、屋頂構造。

    2. 公共設施:如樓梯間、電梯、大廳、走廊。

    3. 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如共同使用的機電房、避難層等。

法律條文重點對照

項目定義內容
排除對象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附屬建物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
使用性質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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