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定義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4 款之規定,正確答案是: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觀念解析
為了讓你更好理解,我們可以用簡單的「排除法」來記憶這個法律定義:
專有部分:是你家大門進去後的私人空間(客廳、臥室等),領有權狀且具獨立性。
共用部分:簡單來說,就是**「除了你家(專有部分)以外的地方」**。這包括了:
結構主體:如支柱、承重牆、屋頂構造。
公共設施:如樓梯間、電梯、大廳、走廊。
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如共同使用的機電房、避難層等。
法律條文重點對照
| 項目 | 定義內容 |
| 排除對象 | 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
| 附屬建物 | 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 |
| 使用性質 | 供共同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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