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先典後賣解析
根據 《契稅條例》 第 12 條第 2 項的規定,關於「先典後賣」的法律課稅原則,正確的解析如下:
答案解析
這題的錯誤敘述是:「典權人與買主非屬同一人亦可」。
法規重點說明
根據法律規定,要達成「抵繳契稅」的優惠,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同一人原則: 先典後賣要能抵繳,必須是典權人(原本承典的人)與買主(後來買下產權的人)為同一個人。
抵繳規定: 凡是先典後賣的人,原先在設定典權時已經繳納過的「典權契稅」,可以用來抵繳「買賣契稅」。
實務邏輯: * 假設買賣契稅是 6%,典權契稅是 4%。
當典權人決定買下該房屋時,只需補足差額(6% - 4% = 2%)即可。
如果買主跟典權人是不同人,代表這是兩段獨立的交易,自然就不能互相抵繳。
法律條文參考
《契稅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 「先典後賣者,買主支付之契稅,應扣除原納典權契稅額。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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