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權利能力之擬制說明

這是一個關於法律「權利主體」的重要觀念。

正確答案是:權利能力


為什麼是「權利能力」?

在法律上,這被稱為**「胎兒利益保護之擬制」**(我國 民法第 7 條 )。為了確保胎兒在還沒出生前,如果遇到繼承、受贈或損害賠償等有利於他的情況,不至於因為還沒「完成出生」而失去權利,法律特別規定將他「視為既已出生」。

以下是幾個關鍵點的釐清:

  • 權利能力(正解): 指的是能夠「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胎兒被擬制為有權利能力,最常見的例子就是繼承權(例如:父親不幸在胎兒出生前去世,胎兒仍有權參與遺產分配)。

  • 行為能力: 指的是能透過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能力。這通常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如成年),胎兒連話都還不會說,當然不會被擬制有行為能力。

  • 侵權能力: 指的是一個人能否對自己的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需要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顯然也不適用於胎兒。

法律規定的小提醒

法律雖然給予胎兒保護,但設有一個**「解除條件」**:

如果胎兒後來不幸死產(出生時沒有生命跡象),那麼這個「視為既已出生」的擬制就會溯及既往地失效,他原本獲配的權利也會跟著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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