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的失蹤年限
正確答案是:7 年。
根據臺灣 《民法》第 8 條 的規定,關於「宣告死亡」的失蹤年限計算,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 一般失蹤
失蹤人失蹤滿 7 年 後,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 高齡者失蹤
若失蹤人失蹤時年滿 80 歲 以上,失蹤滿 3 年 後,即可聲請死亡宣告。
3. 特別災難
若失蹤人遭遇 特別災難(例如空難、海難、強震等),於災難終了滿 1 年 後,即可聲請死亡宣告。
歸納比較表
| 失蹤對象 / 情況 | 法定失蹤年限 |
| 一般成年人/未成年人 | 7 年 |
| 80 歲以上高齡者 | 3 年 |
| 遭遇特別災難者 | 1 年 |
溫馨提醒: 死亡宣告並非真的確定該人已死亡,而是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以便處理遺產繼承、配偶身分等法律關係。若失蹤者後來平安歸來,是可以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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