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土地處分規定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的相關規定,這是一題關於政府處分土地程序的法律題。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處分公有土地通常需要經過地方民意機關(如市議會)同意。但為了促進土地開發的財務循環與開發效率,法律針對特定開發方式所取得的土地設有「豁免條款」。

正確答案是:承買取得


詳細解析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及相關開發法條,以下是針對各選項的說明:

取得原因是否得隨時公開出售(免經議會同意)法律依據摘要
土地重劃重劃後取得之抵費地,為抵付開發成本,得隨時公開出售。
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後取得之可供建築土地,為回收開發成本,得隨時公開出售。
照價收買依本條例照價收買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
承買取得否(此項有誤)政府透過一般買賣程序「承買」進來的土地,性質屬於一般公有財產,處分時仍須受一般公產管理法規限制。

核心觀念:為什麼這些可以免經同意?

這類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照價收買)通常帶有政策開發回收成本的性質。

  1. 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 政府投入大量工程費與補償費,必須透過出售開發後的土地(抵費地、配餘地)來償還開發債務,具有時效性與財務獨立性。

  2. 照價收買: 這是政府為了抑制地價投機而執行的公權力,收買後的處分權限較大。


小提醒: 法律條文中提到的「得隨時公開出售」,重點在於排除《土地法》第 25 條(處分公有土地須經議會同意)的限制,以增加政府處理開發案土地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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