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變相支付產價認定

根據 《契稅條例》 第 12 條第 2 項的規定,這類情況應按買賣契稅申報納稅。

法律規定解析

在實務中,為了規避較高的稅率或特定限制,有時雙方會以「補償金」或「遷移費」等名義支付對價來取得不動產。為了防堵租稅規避,法律有明確的認定標準:

  • 條文依據: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比照買賣稅率課徵。

  • 背後邏輯: 只要有「支付價金(產價)」的行為,不論名義為何,本質上都屬於「有償取得」,因此被歸類為買賣。


契稅稅率對照表

不同取得方式對應的稅率如下(以契價之百分比計算):

課稅項目稅率定義簡述
買賣6%有償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包含變相支付產價)
贈與6%無償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交換2%不動產產權相互交換(等值部分)
分割2%共有不動產進行分割登記

溫馨提示: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通常是「取得所有權的人」。如果是買賣,就是由買方負責申報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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