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權利義務與代表機關

這題的答案是:「董事不得對外代表法人處理事務」

在民法關於「法人」的規定中,這個選項是明顯錯誤的。以下為您整理相關法律要點,幫您快速釐清觀念:

1. 董事是法人的「代表機關」

根據 民法第 27 條 第 2 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 法人(如公司、財團法人)在法律上雖然是「人」,但它沒有實體肉身,必須透過「董事」來執行意志。

  • 董事不僅是對內管理,更重要的是對外代表法人簽署契約、處理法律事務。


2. 其他選項為何正確?

法律原則說明相關法條
法人法定主義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如公司法)之規定,不得成立。民法第 25 條
權利能力限制法人在法令限制內(例如不能違反設立目的),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民法第 26 條 前段
性質上之限制法人不享有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如:生命權、身體權、繼承權、婚姻權等)。民法第 26 條但書

💡 關鍵小提醒

法人雖然可以有「名譽權」或「信用權」,但絕對不會有「配偶權」或「投票權」,因為這些權利必須具備生理屬性,這就是所謂「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臺北市容積率與道路寬度限制

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年限

土地法公有土地定義解析